《民國法院文獻(xiàn)史料匯編》收錄民國時期,也即自辛亥革命后至一九四九年新中國成立之前的大量法院文獻(xiàn)史料。具體包含大批民事案例、刑事案例等在內(nèi)的司法判例,以及許多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司法會議記錄匯編等。具體包括《安徽高等法院公報》《廣東高等法院月報》《河北高等法院公報》《江西高等法院公報》《四川高等法院公報》《陜西高等法院公報》《最高法院公報》《最高法院年刊》諸多公報年刊。圍繞法院的司法實踐,從諸多角度展現(xiàn)了民國時期的司法理論建立、法院的具體司法運(yùn)行等問題,對于十分特殊與復(fù)雜的民國時期司法問題,以及近代中國司法理論對于西方法律體系的借鑒、今時今日中國司法理論之發(fā)展源頭等課題,提供了最基本的研究資料。
《民國法院文獻(xiàn)史料匯編》編寫組,由十幾位法學(xué)專業(yè)的學(xué)者和研究人員組成。該組成員有較為深厚的法律知識背景,對法學(xué)基礎(chǔ)理論,中國法院的歷史與轉(zhuǎn)型,尤其是民國時期的法制變革有多年的研究經(jīng)驗。
總目錄
第一冊
安徽高等法院公報(第一卷創(chuàng)刊號至第四期)
安徽高等法院公報(第一卷第五、六、七期合刊)(一)
第二冊
安徽高等法院公報(第一卷第五、六、七期合刊)(二)
安徽高等法院公報(第一卷第八至十二期)
第三冊
安徽高等法院公報(第二卷第一至二期)
第四冊
安徽高等法院公報(第二卷第四期、第三卷第一、二期合刊)
第五冊
安徽高等法院公報(第四卷第三、四期合刊)
安徽高等法院公報(第五卷第一、二期合刊)(一)
第六冊
安徽高等法院公報(第五卷第一、二期合刊)(二)
廣東高等法院月報(第一卷第一期)(一)
第七冊
廣東高等法院月報(第一卷第一期)(二)
廣東高等法院月報(第一卷第二期)
廣東高等法院月報(第一卷第三期)(一)
第八冊
廣東高等法院月報(第一卷第三期)(二)
廣東高等法院月報(第一卷第四至五期)
第九冊
廣東高等法院月報(第一卷第六至七期)
廣東高等法院月報(第一卷第八期)(一)
第十冊
廣東高等法院月報(第一卷第八期)(二)
廣東高等法院月報(第一卷第九期)
廣東高等法院月報(第一卷第十、十一、十二期合冊)(一)
第十一冊
廣東高等法院月報(第一卷第十、十一、十二期合冊)(二)
廣東高等法院月報(第二卷第一、二期合冊)
第十二冊
廣東高等法院月報(第二卷第三至五期)
第十三冊
廣東高等法院月報(第二卷第六期)
貴州高等法院月報(第一〇八期)
第十四冊
貴州高等法院公報(第一一二至一一三期、第一一六至一一八期)
第十五冊
貴州高等法院公報(第一一九期、第一二八期)
河北高等法院公報(第一期)
第十六冊
河北高等法院公報(第二期)
第十七冊
河北高等法院公報(第三期)
第十八冊
河北高等法院公報(第四期)
河北高等法院公報(第五期)(一)
第十九冊
河北高等法院公報(第五期)(二)
河北高等法院公報(第六期)
第二十冊
河北高等法院公報(第九期)
第二十一冊
河北高等法院公報(第十期)
第二十二冊
河北高等法院公報(第十一期)
第二十三冊
河北高等法院公報(第十二期)
第二十四冊
河北高等法院公報(第十三期)
第二十五冊
河北高等法院公報(第十四期)
第二十六冊
河北高等法院公報(第一至二期)
第二十七冊
河北高等法院公報(第三至四期)
第二十八冊
河北高等法院季刊(第一期)
第二十九冊
河北高等法院季刊(第二期)
江西高等法院公報(創(chuàng)刊號)
第三十冊
江西高等法院公報(第二至六期)
第三十一冊
江西高等法院公報(第七至九期)
第三十二冊
江西高等法院公報(第十至十三期)
第三十三冊
江西高等法院公報(第十四至十七期)
第三十四冊
江西高等法院公報(第十八至二十期、第二十三期)
第三十五冊
江西高等法院公報(第二十四至二十八期)
第三十六冊
四川高等法院公報(第一至二期、第四期)
第三十七冊
四川高等法院公報(第五至七期)
第三十八冊
四川高等法院公報(第八至十期)
第三十九冊
四川高等法院公報(第十一期、第十三至十四期)
第四十冊
四川高等法院公報(第十五期、第十七期、第二十三期、第二十五期)
第四十一冊
四川高等法院公報(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期)
第四十二冊
四川高等法院公報(第三十至三十三期)
第四十三冊
云南法院月錄(第二期)
陜西高等法院公報(第一至八期)
第四十四冊
陜西高等法院公報(第九至十二期)
最高法院公報(創(chuàng)刊號)
第四十五冊
最高法院公報(第二至三期)
第四十六冊
最高法院年刊(第一編)
第四十七冊
最高法院年刊(第二至三編)
出版說明
晚清以降,迫于內(nèi)憂外患,清政府以變法修律為起點(diǎn),拉開了中國法律近代化的序幕。這項工程,自晚清開始,歷經(jīng)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國民政府三個時期,前后延續(xù)了約半個世紀(jì)。由于傳統(tǒng)司法觀念深入人心,加之時局動蕩,政權(quán)更迭,法制轉(zhuǎn)型尤其艱難,但和社會其他方面相比,這一時期的法律變革實有可觀之處。到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最高法院、各省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分院等新式法院均已設(shè)立,并形成較為完備的體系。如今建設(shè)法治社會,完善法律制度,研究相關(guān)史實,借鑒清季民國時期法制變革的經(jīng)驗教訓(xùn),可以少走彎路,利國利民。
《民國法院文獻(xiàn)史料匯編》主要收録了一九二八年至一九四九年間,安徽、廣東、貴州、河北、江西、四川、陜西七省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期刊文獻(xiàn),按刊期分為月刊、季刊、年刊三種。此外,還收録了一期云南高等審判廳的《云南法院月録》,清宣統(tǒng)三年(一九一一年)閏六月發(fā)行。成立于清季的各級審判廳和檢查廳,改革了司法行政合一的舊制,開啟了行政權(quán)和司法權(quán)分立的歷史,奠定了民國法制的基礎(chǔ)。
本書以影印方式出版,編為四十七冊,盡量保持期刊原貌,為研究近代期刊的出版、印刷、發(fā)行情況提供了難得的素材。新式法院幾乎在成立的同時,即通過創(chuàng)辦期刊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識,記録法治進(jìn)程。到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法制期刊獲得進(jìn)一步發(fā)展,并形成一種法院公報體系,從最高法院到各省高等法院,普遍通過辦期刊總結(jié)經(jīng)驗、普及法律。
為方便查閱,編排了匯編總目録和各分冊目録,于目録中標(biāo)明期刊名稱、卷數(shù)和期數(shù),同一種期刊按時間先后排序。需要說明的是,《河北高等法院公報》創(chuàng)刊于民國十八年(一九二九年)一月,民國二十五年(一九三六年)十月改版,從半年刊改為季刊,易名為《河北高等法院季刊》,后因“法令繁賾,月異日新”,又于民國二十六年(一九三七年)三月改為月刊,仍名之曰“公報”。所以編排時未全按時間順序,將“季刊”(共兩期)置于『公報』后。法律期刊一再改版,從側(cè)面反映出時局變動頻繁,及法制改革步伐加快。
本書所收期刊內(nèi)容包括政令法規(guī)、法院工作概況、司法解釋、典型判例、重要公文、統(tǒng)計表冊、法院大事記、人事任免等項,體例相對完整,內(nèi)容翔實。各省因經(jīng)濟(jì)、文化、教育發(fā)展不均衡,法制建設(shè)進(jìn)程不一,刊物在外觀、內(nèi)容、定價等方面,存在差異,讀者藉此可以對不同省份法律文化作橫向比較研究。
正如《最高法院年刊》序中所言:“藉以檢討既往,策進(jìn)方來?!边@既是該刊物的創(chuàng)辦宗旨,也是本書的價值所在。利用好這批數(shù)據(jù),才能不負(fù)法律界前輩的努力。
本書編者
二〇二一年七月
建設(shè)法治社會,完善法律制度,研究相關(guān)史實,借鑒清季民國時期法制變革的經(jīng)驗教訓(xùn),可以少走彎路,利國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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